華語中的「請求」
華語教學或者說二語/外語教學的最新趨勢之一就是語用教學。以往對結構正確性與表達流暢度的偏重情況已經逐漸在調整中,現在許多研究者關心的是學習者是否掌握了溝通和交際的能力。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學習者是否能在適當的情境中使用適當的語言,進而完成溝通交際的任務,這就是語用教學興起的原因。
相信「語用」這個詞對老師們來說並不陌生。不過,如果要再進一步追問語用究竟有哪些具體的內容,能說清楚的人可能就大幅減少了。這篇文章的目的正是想要將語用研究和教學中的一個重點介紹給大家,那就是「言語行為」(speech act)。同時,也要來談談華語中的一個言語行為:請求。
什麼是言語行為
言語行為(speech act)理論源於語言哲學家Austin (1962)《如何以言行事》這個哲學思想,並由他的學生Searle (1969)進一步發展形成。
他們認為有些句子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只有恰當與不恰當之分,並沒有真假之別。同一個話語可以實施多種言語行為,而同一個言語行為也可以通過多個不同的話語來實施。
比如:你覺得有點冷.,想請求朋友幫你把窗戶關上。這時候,可以直接請求「請幫我把窗戶關上,謝謝」,也可以說「你不覺得有點冷嗎?」透過詰問來體現溫度低這個事實,隱含希望關窗戶的企圖。當然也可以說「我已經感冒很久了」這樣的敘述來暗示對方應該關窗。另外,不僅說話人說出的話語在實施言語行為,聽話人的回答也是在完成某個言語行為。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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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完成了「請求」這個言語行為,而李先生和張小姐的回答,則分別對王先生的請求施行了「同意」或「拒絕」的言語行為。
Searle (1975) 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s)的概念。
他發現,有些話語實施的言語行為並不能從表面上加以判斷。說話者在產出一個話語時,想傳達的不僅是字面上的意思,可能還有更多意義。換句話說,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實施另一種言語行為來間接表達真正想要實施的行為。
直接言語行為和間接言語行為的分類是以語句的句法結構為依據的。下面的例句就是直接言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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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晚飯的時候,王先生對他的好朋友說:「你能不能把鹽遞給我?」表面上這是一個詢問,但實際上是一個請求。又比如說上課的時候,老師請大家把書拿出來,美美跟坐在旁邊的同學說:「我忘了帶課本了。」表面上這是一個表述(陳述),但實際上也是一個請求。這些就都是間接言語行為。
間接言語行為又可以分為兩種:規約性和非規約性。
規約性
指的是在特定的社會和文化背景下已經固化為通過另一種言語行為實施的某種言語行為,它可以通過某些特定的語言結構特徵進行識別。以華語的請求來說,就是用「可不可以…?」、「能不能…?」、「可以嗎?」這類詢問能力或可能性的疑問句,或者是「…可以嗎?」、「…,好嗎?」這種詢問意願的疑問句來表達請求。非規約性
所指的是聽話人無法通過特定的語言形式特徵判定說話人的用意,而是必須藉助特定的語境,通過推理,才能確定說話人的真正意圖。舉個例子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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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輪對話中,陳小姐的回答表面上是陳述自己不得不準備明天的考試,但實際上是拒絕王先生的提議。唯有王先生和陳小姐兩人都對此有著相同理解背景時,這個間接的拒絕言語行為才能被實行和理解,因此對華語學習者來說,非規約性的間接言語行為比規約性的更難掌握。
華語中的請求樣貌
具備了上面的這些概念之後,現在我們來看看華語中的「請求」是以什麼樣貌呈現的呢?
Blum-Kulka et al. (1989)將請求行為分為三個部分:起始行為(opener)、中心行為(head act)、輔助行為(supportive moves)。
起始行為
其功能在引起聽話者的注意,比如使用稱謂;中心行為
是請求行為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它能獨立表達請求意圖,展示了請求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輔助行為
可以調整請求行為的強度,降低中心行為所帶來的面子威脅,並且說服聽話者同意說話者的請求。\
比如例(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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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兩例中,「如玉」和「先生」是說話人對聽話人的稱呼,是起始行為,要引起聽話者的注意,這兩個稱呼反映了說話者與聽話者之間的親疏距離;「我忘了帶手機」以及「我拿不到」都是輔助行為,說明某人對如玉和那個陌生男子提出請求的原因。「不好意思」也是輔助行為,表示對對方造成的不變感到抱歉,以降低請求造成的嚴重性;「你可以幫我拍照嗎?」、「能不能幫我拿上面的那本書」則是中心行為,具有請求功能。
從上面兩個例子可以發現,輔助行為可以出現在中心行為的前後,而中心行為採取的是間接言語行為,以詢問的方式來表示請求。張紹杰、王曉彤(1997)對漢語請求言語行為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漢語中最常見的請求策略是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
規約性間接策略一方面可以使人聽起來語氣緩和,不給人以強加感,另一方面又給對方(至少在表面上)留有選擇同意或否定的餘地,現代漢語中禮貌的內涵首先是「尊重他人」,其次才是「顧全自己」,這個策略類型兼而有之,故在漢語中廣泛使用。
陳梅影、曾嘉悌(2015)比較了前人的研究指出,中、英請求行為所體現的結構,具有某些相同的特徵,但具體請求行為的施行有明顯的差異。
華人在中心行為之前,多會採取使語氣和緩的策略,比如稱謂語。尤其是在權力、地位不均等的語境中,稱謂語的使用可以有效地體現說話者的禮貌,使得話語得體,增加雙方的親和力,並緩和請求行為的脅迫程度。
在輔助語方面,華語請求者認為有義務陳述請求理由,以展現請求之必要性。
此外,在主要請求語之後亦傾向表達感謝或承諾給予補償。這些使請求語氣婉轉的輔助策略,一方面可以展現對受話者的體貼與尊敬,另一方面又可以給受話者預留選擇的餘地。
而且,雖然中、英母語者都傾向使用間接請求,但是在語氣詞選擇的順序上,則有所不同:
華語母語者傾向首選為允許(可以/可不可以),接下來為能力(能/能不能),最後為意願(願意/願不願意)。
而英語中的順序首先是能力(can/could),其次是意願(will/would),最後是允許(may),
這些請求策略上的差異,具體反映了中、西方文化中面子與禮貌概念的基本差異(Lin, 2009)。
綜合上述可知,華語請求言語行為主要也是由起始行為、中心行為和輔助行為所構成的。在起始行為的部分,主要是由稱謂來擔任。稱謂的選擇或有無則要依照對話雙方的地位、社交距離來判斷。中心行為的部分主要是規約性間接行為,形式上會以疑問句為主,在語氣詞選擇的順序上,首選為允許(可以/可不可以),接下來為能力(能/能不能),最後為意願(願意/願不願意)。第二種是在陳述句後面加上附加問句,比如:陳述+好嗎?行嗎?可以嗎?你同意嗎?你看怎麼樣?等等。而輔助行為一般可以在中心行為之前或之後,主要是陳述請求理由,以展現請求之必要性,或者表達感謝或承諾給予補償。如果請求行為造成比較嚴重的面子威脅,或者是事件的嚴重性較高時,則會提供更多的輔助行為。
了解了華語中的請求以後,老師們可以再翻閱一下教材,看看是否符合研究成果。下次在說明的時候,除了結構以外,還多了從語用切入的角度,這樣應該能幫助學生在對的情境說出對的話。